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洪嘉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明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