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台灣盛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言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迦澤美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