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4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46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465號聲請人 李鴻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惠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請 陳明 請求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