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11號上訴人 蔡永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12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0,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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