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琇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雅托普羅德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田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所為103年度勞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狀聲明欄僅記載「原判決廢棄」,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應「全部」或「一部」廢棄,及應廢棄之程度究為如何,而本院第一審判決已就新臺幣(下同)1,187元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之判決,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894,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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