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叔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叔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郭叔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1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叔康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於98年8月3日確定並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660
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2月5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2年1月16日(惟尚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6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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