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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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一凡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一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一凡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98年8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於101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14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