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樹曦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100年度聲沒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五0三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樹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503號不起訴處分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9月22日編號UL/2009/90325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核無不核,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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