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02號聲請人 黃智鴻 代理人 陳育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5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0年10月23日(週六),因為例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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