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謝佳蕙 被告 謝賀名
王俊杰
何嘉豐 (更名前: 何宗哲 )
陳偉銘
李亞欣
黃莉婷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訴字第20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