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16號110年度附民字第549號第511號第495號原告 朱乃驊
許小娟 潘玉龍 黃翔崧 被告 楊筱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筱玲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朱乃驊、許小娟、潘玉龍、黃翔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琦
法官吳志強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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