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41號聲請人 劉秋榮 (即 劉錦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3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52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48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48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53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296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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