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71號聲請人 洪嘉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34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0年除字第147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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