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鳳小字第806號抗告人 謝陳枝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倩蕾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補繳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