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09號原告 江秉哲 被告 黃偉強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五股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孟潔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