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34號上訴人 王紫寧
王姿又 王靖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松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萬5,990元(計算式873,270元+14,856元×12個月×10年=2,655,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