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72號上訴人即被告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怡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