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銘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玄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