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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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67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依前開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8日送達原告住所地並其受僱人代收,有本院111年度婚字第676號裁定、送達證書1紙可稽(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前開裁判費,復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頁;第73至75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書記官林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