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28號上訴人 王宗德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品嘉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07年9月5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3,150元,尚應補繳3,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