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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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913號原告 林書瑋 被告 吳浚暐 上列被告吳浚暐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943號竊盜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年度審簡字第2769號),經原告林書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