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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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上字第53號上訴人 松旺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簡富松 訴訟代理人 簡吟曲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陳柏中 律師被上訴人協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芳菊 被上訴人 劉碧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複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劉碧淑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與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劉碧淑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被上訴人劉碧淑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於103年3月14日死亡,上訴人於103年7月28日決議解散,選任簡富松為清算人,簡富松於
103年11月7日向原審法院聲報就任清算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股東會決議、聲報書、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以原審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59號民事確定判決、98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被上訴人協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協志公司)、劉碧淑之被繼承人 鍾錦和 (於原審訴訟中之102年6月22日死亡)之財產,於附表五所示之支票票款新台幣(下同)550萬元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範圍內(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債權)為強制執行,且鍾錦和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應連帶給付,經原審法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6239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查封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財產在案,惟鍾錦和於91年至98年間,與上訴人約定以「借牌」方式承攬工程,即由上訴人出具名義繳納工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保固金、空污費、印花稅等,但上開費用實際上均由鍾錦和負擔,鍾錦和並與上訴人約定由上訴人取得工程款5%作為酬勞,而上訴人亦提供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予鍾錦和使用,其間之合作契約(下稱系爭合作契約),性質上類似民法委任關係,應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鍾錦和以此方式自95年起,以上訴人名義標得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工程(下稱系爭合作工程),詎上訴人突於98年9月6日變更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造成鍾錦和無法領取工程款,而以此方式片面終止系爭合作契約,自應結算系爭合作工程之工程款、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鍾錦和於上訴人終止系爭合作契約時,已完工之工程如附表一所示,工程款合計為5050萬3838元,上訴人應給付95%工程款即4797萬8646元予鍾錦和之繼承人即被上訴人劉碧淑;如附表二所示工程,鍾錦和雖未完工,但已施作並經業主估驗之工程款為664萬8061元,上訴人亦應給付95%工程款即631萬5658元予被上訴人劉碧淑;另系爭合作工程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金及空污費用如附表三所示,共計747萬5469元,及系爭合作工程得領回之保固金如附表四所示,共計499萬7102元,上訴人亦應給付被上訴人劉碧淑;以上合計被上訴人劉碧淑得請求6676萬6875元。縱認系爭合作契約非存在於上訴人與鍾錦和間,被上訴人劉碧淑亦得備位依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關係請求。而被上訴人劉碧淑上開債權,扣除鍾錦和前向上訴人借貸之1716萬8295元及上訴人代墊之工程材料費225萬5712元,並讓與其中650萬元債權予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後,被上訴人劉碧淑尚得請求上訴人給付4084萬2868元。又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以所受讓之
650萬元與上訴人之系爭執行名義債權相抵銷後,系爭執行名義債權已消滅。若認系爭合作契約存在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間,上訴人於原審已自認尚須給付被上訴人協志公司2818萬5287元,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自得與上訴人之系爭執行名義債權抵銷。抵銷後系爭執行名義債權亦已消滅。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及系爭合作契約、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㈠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劉碧淑4084萬2868元。㈢前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自91年間起,即係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訂立系爭合作契約,並非與鍾錦和個人訂約。系爭合作契約約定由上訴人支付得標工程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並由被上訴人協志公司提供人力與機具設備施工,而工程款由上訴人分得5%利潤、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分得95%,另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對於上訴人支付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向上訴人之借支款,依使用、借用期間按月息2分補貼上訴人利息,保固金亦由被上訴人協志公司負擔。上訴人於98年9月6日變更公司負責人印章,並非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終止系爭合作契約關係,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仍有依約履行施工之義務,其於契約存續期間,違約未施工或逕行停工,對工程之進度造成遲延及損害,並導致上訴人經屏東縣九如鄉公所列為不良廠商而遭停權1年,受有無法參與公共工程投標1年之營業損失1369萬6269元,被上訴人協志公司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而鍾錦和之繼承人即被上訴人劉碧淑對上訴人並無債權存在,被上訴人劉碧淑自無債權可讓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亦無受讓債權可主張抵銷。又附表一所載已完工之工程,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並未全部施作;附表二所載未完工之工程,其中編號3、4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均未施作,由上訴人花費417萬4917元自行施工,就此支出之金額主張抵銷。至附表三、四部分,保固金雖由被上訴人協志公司支付,惟保固責任尚未確定免除,空污費用亦已自各工程款中結算完畢,上訴人自無給付之義務。另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向上訴人借貸203萬5150元及132萬5800元未還,不在被上訴人所自承之1716萬8295元借貸內;又附表一編號5之工程有鑑定費10萬元,及逾期完工被罰款26萬2029元,合計36萬2029元,已由上訴人支付,應由被上訴人協志公司負責,上訴人均主張抵銷。再者,上訴人為系爭合作工程支出瀝青及工程材料費共計4882萬9518元,亦主張予以抵銷,以上開債權抵銷後,被上訴人已無工程款可請求。是被上訴人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㈠被上訴人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審判決㈠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劉碧淑2588萬2363元(即附表一之43,356,634元+附表二之2,882,820元+附表三之7,475,469元+附表四之4,939,582元=58,654,505元。58,654,505-借款17,168,295-墊款2,255,712-停權損害6,848,135-債權讓與6,500,000元=25,882,363)。並准被上訴人劉碧淑供擔保
862萬8000元後得為假執行,准上訴人供擔保2588萬2363元後得免為假執行。㈢被上訴人劉碧淑其餘之訴駁回。
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敗訴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部分,被上訴人未上訴,已告確定。)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堪予採信:㈠上訴人以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被上訴人協志公
司、劉碧淑之被繼承人鍾錦和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五所示支票票款550萬元,及自附表五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即系爭執行名義債權)。由原審法院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查封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財產執行,嗣由被上訴人依原審100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提供擔保99萬元(100年度存字第1844號)停止執行中。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查明屬實。
㈡附表一至四所列之工程,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被
上訴人劉碧淑之被繼承人鍾錦和等其中之「一人」合作承攬之工程(即系爭合作工程),約定由被上訴人協志公司、鍾錦和其中「一人」(下稱合作之被上訴人)以上訴人之牌照投標,由上訴人出名承攬系爭合作工程,而由合作之被上訴人負責施作(即系爭合作契約),性質上類似民法委任關係。
㈢系爭合作契約期間,鍾錦和為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實際負責人
(當時登記之名義負責人為 鍾秉修 ,現為許芳菊),協志公司為瀝青製造販賣業。
㈣上訴人之實際負責人為訴外人簡富松(原登記負責人為簡尚
弘,嗣變更為 簡子銘 ,再變更為黃麗娟),於98年9月6日變更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前,有交付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予合作之被上訴人使用。
㈤系爭合作工程,其押標金由上訴人負責支付,並以上訴人名
義繳納,得標後以履約保證金換回押標金,且由合作之被上訴人補貼上訴人押標金提出日起至換回日止之利息,利率以月息2%計算。
㈥系爭合作工程,其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均由上訴人繳納
,並由合作之被上訴人補貼上訴人自繳納日起至業主(定作人)發還日止之利息,利率以月息2%計算。
㈦系爭合作工程,其空污費、印花稅、保固金均由合作之被上
訴人以上訴人名義繳納,其中保固金、空污費俟業主發還予上訴人後,再由上訴人全數歸還給合作之被上訴人。
㈧系爭合作工程所領得之工程款,由合作之被上訴人分配95%,上訴人分配5%。
㈨系爭合作契約期間,若合作之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預支借款作
週轉金,合作之被上訴人須支付上訴人借款期間月息2%之利息,待上訴人取得工程款後,則自合作之被上訴人應領得之95%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訴人借款及應支付上訴人之各項利息,再將剩餘款項給付合作之被上訴人。
㈩系爭合作契約期間,合作之被上訴人有向上訴人借款1716萬
8295元,尚未清償;上訴人另代合作之被上訴人墊付工程材料款共計225萬5712元,合作之被上訴人同意自系爭合作工程之款項中扣抵。
上訴人承攬屏東縣九如鄉公所定作之「98年度農○○○區○
○路管理維護工程」(下稱系爭屏東九如工程),合作之被上訴人未依約施作(應於98年7月22日開工,於98年9月1日完工),致上訴人遭屏東縣九如鄉公所於99年3月31日列為不良廠商,被停權1年。並有屏東縣九如鄉公所函附卷可稽(原審卷㈠第211、212頁)附表一所列之工程,其中除編號13、18、22、32、33、35、
36、38、40、41、42等11件工程外,其餘編號之工程,合作之被上訴人已完工,各工程款如該表「業主函復之工程款結算金額」欄所示,合計3999萬4562元。
附表二係未完工之工程,除其中編號1、3、4等3件工程外,
編號2之工程,合作之被上訴人施作部分經業主估價為303萬4547元。
附表三關於保固金、空污費部分,各工程的保固期間均已屆
滿。保固金額如被上訴人主張的金額。編號3之378萬5713元是屬於工程款,與保固金、違約金無關。
附表四均屬於保固金,保固期間均已屆滿,保固金額如被上訴人主張之金額。
被上訴人劉碧淑之被繼承人鍾錦和之勞、健保是由上訴人以
雇主的身分為鍾錦和投保。鍾錦和於原審訴訟中之102年6月22日死亡,被上訴人劉碧淑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
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3號刑事確定判決所認定上訴人與鍾
錦和合作之工程,即係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64號(一審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5號。下稱系爭刑案)判決附表一編號464號之工程,不在本件系爭合作工程內。並有系爭刑案判決及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3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系爭刑案判決附表一編號465、515號之工程,亦即本件附表
一編號9、43號之工程,業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確定,認定是上訴人與鍾錦和合作之工程。並有系爭刑案判決及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系爭刑案判決已確定,該案所判之工程均認定係上訴人與鍾
錦和合作之工程。本件兩造爭執之系爭合作工程與系爭刑案所判之工程,其中相同者,見附表一至四「系爭刑案判決附表一編號」欄所示。並有系爭刑案判決附卷可稽。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9號判決亦認定,兩造間
之工程糾紛,其工程合作契約,係存在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碧淑之被繼承人鍾錦和間,並非存在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間。該案判決後,為被告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已上訴,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並有該判決附卷可稽。
兩造均同意以兩造為抵銷抗辯之時(100年9月7日)為兩造債權消滅之時點(見原審卷㈥第80頁)。
六、兩造爭執之事項為:㈠系爭合作契約,係存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碧淑之被繼承人
鍾錦和間?或係存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間?㈡被上訴人劉碧淑依系爭合作契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之法
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合作工程之款項2588萬2363元,有無理由?㈢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及鍾錦和之系爭執行名義債權,
是否已因抵銷而消滅?被上訴人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有無理由?
七、關於系爭合作契約,係存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碧淑之被繼承人鍾錦和間?或係存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間?部分,經查:
㈠本院調閱系爭刑案查扣之「松旺與協志公司承攬契約書」一
冊,共有47份契約書,除其中一份以立可白液塗銷契約當事人及工程名稱外,其餘46份契約書(下稱系爭46份契約書)開頭均記載原承攬人為上訴人,再承攬人為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契約書末均蓋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公司及名義負責人印章,其中22份契約書除蓋有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公司及名義負責人許芳菊之印章外,並蓋實際負責人鍾錦和之印章,立約期間在91年至94年間等情,有系爭46份契約書附卷可稽(正本宣判後歸還,影本置卷外),並為兩造所不爭,足見兩造間關於合作承攬工程之當事人,於91年至94年間,確係存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間,並非存在上訴人與鍾錦和間,堪予認定。
㈡被上訴人雖主張系爭46份契約書其中有22份,除蓋有被上訴
人協志公司之公司及名義負責人許芳菊之印章外,並蓋有鍾錦和之印章,應認係上訴人與鍾錦和個成立合作承攬契約云云,惟查若係上訴人與鍾錦和個人成立合作承攬契約,根本不需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列名於契約書上並蓋章,且系爭46份契約書內均無關於鍾錦和個人權利義務之記載,而被上訴人自承鍾錦和係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足見鍾錦和於契約書上蓋章,應認係以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之身分蓋章,並非以個人身分蓋章,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不足採取。
㈢系爭46份契約書雖不在本件系爭合作契約內,惟被上訴人自
承兩造自91年間起開始合作承攬工程起,至98年間兩造發生糾紛止,其合作承攬關係一直均未變更等情(本院卷㈢第72、73、95頁),足見系爭合作契約,係存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間,並非存在上訴人與鍾錦和間,亦堪予認定。㈣又證人 江若境 (原名 江依潔 )於本院到庭證稱:伊在被上訴
人協志公司工作,負責記帳,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名義負責人為伊母許芳菊,實際負責人為鍾錦和,伊為被上訴人協志公司記帳,鍾錦和會直接給伊薪資,鍾錦和沒說是以他個人給的,還是被上訴人協志公司給的,伊之勞健保均由被上訴人協志公司為伊投保,申報稅捐時亦申報自被上訴人協志公司獲得薪資。系爭46份契約書及系爭合作工程伊經辦過,合作承攬關係一直都沒變動過。鍾錦和有拿上訴人之印章要伊辦理投標,分配工程款時,上訴人會開取款條予伊,伊再問鍾錦和,工程款是要領現金回去公司還是要匯款入帳戶,伊曾經拿現金回去公司交給鍾錦和,也曾將工程款匯入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帳戶及鍾錦和獨資之協志企業行帳戶,不確定有沒有匯入上霸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上霸公司)帳戶,並會記帳,帳簿已被鍾錦和拿走,伊向上訴人領取合作承攬工程之款項時,會以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名義簽收,因上訴人之實際負責人簡富松要求伊以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名義簽收,伊有打電話問鍾錦和是否要這樣寫,鍾錦和說簡富松要伊這樣寫就這樣寫等語(見本院卷㈣第97-104頁)。另證人 戴東隆 於100年12月6日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1972號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中亦供稱:伊於92年、93年任被上訴人協志公司總經理,負責瀝清部分的施工,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實際運作是鍾錦和處理,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不符合投標資格,乃以上訴人名義投標,得標後與業主政府機關簽約,係由伊處理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6-78頁)。從上開證人江若境之證述,及戴東隆之供述,再參照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之合作承攬工程關係一直都沒變動過等情,益證系爭合作契約,係存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間,並非存在上訴人與鍾錦和間。至證人江若境雖另證稱:一直都是鍾錦和與上訴人合作承攬工程,合作承攬工程之工程款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無關,伊分開記帳云云,惟查其已證稱不知鍾錦和與上訴人如何約定,且其向上訴人領取合作承攬工程之款項時,係依鍾錦和及上訴人實際負責人簡富松之指示,以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名義簽收,足見此部分證述係其偏袒之詞,不足採信。
㈤再者,系爭合作工程施工時,由上訴人提供予定作人(業主
)之「瀝青混凝土出廠品質保證書」、「瀝青混凝土出廠證明書」、「AC料出廠證明書」、「AC刨除料受土同意書」「AC刨除料受土同意書」等,有一部分係由被上訴人協志公司所出具者(見本院卷㈡第57、69、77、116、128、200頁,卷㈢第35、36、38頁),亦可佐證系爭合作契約,係存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間,並非存在上訴人與鍾錦和間。至於有一部分「AC供料證明書」、「瀝青混凝土挖(刨)除進場同意書」係由訴外人郁豐營造有限公司、京懋工業有限公司、瑞榮瀝青股份有限公司、百立瀝青有限公司等出具,亦不足以推翻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係系爭合作契約當事人之事實。
㈥至證人 王銘堂 、 徐培松 、 張添泉 雖曾於原審證稱,伊等與鍾
錦和有生意往來,或曾供應工程材料、或曾受請施作工程,而由鍾錦和支付代價等情,及證人王銘堂、 黃榮耀 雖於高雄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511號偽證案亦為相同之證述,惟查鍾錦和係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由其與證人等接洽生意及付款,乃符情理,且該四位證人並未參與系爭合作契約之訂立,其證言並不足以推翻上訴人係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合作承攬工程之認定。
㈦又鍾錦和之勞保係以上訴人為投保單位,固為上訴人所不爭
,惟此僅能證明上訴人為鍾錦和辦理勞保之事實,並不能證明系爭合作契約,係存在上訴人與鍾錦和間,亦不能推翻系爭合作契約係存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間之認定。
㈧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58號、系爭
刑案確定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9號、
103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雖均認定係上訴人與鍾錦和合作承攬工程,惟查此等判決均未審酌系爭46份契約書及兩造均稱合作承攬工程之關係自始未曾變動之事實,尤其系爭刑案扣押之系爭46份契約書,經本院調閱尚未歸還之際,系爭刑案竟予辯論終結而宣判,足見系爭46份契約書於系爭刑案並未經調查辯論之程序,是其等認定,本院自不受拘束。又系爭刑案確定判決認定上訴人之負責人簡富松坦承上訴人係與鍾錦和合作承攬工程等情,惟查簡富松於該案之陳述係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合作承攬工程,並非與鍾錦和,有其審判筆錄附卷可稽,被上訴人主張簡富松已於系爭刑案承認係與鍾錦和合作承攬工程云云,尚不足採。
㈨綜上所述,系爭合作契約,係存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志公
司間,並非存在上訴人與鍾錦和間,鍾錦和係以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身份施作系爭合作工程,洵堪認定。
八、關於被上訴人劉碧淑依系爭合作契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合作工程之款項2588萬2363元,有無理由?部分:
系爭合作契約,係存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間,並非存在上訴人與鍾錦和間,鍾錦和係以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身份施作系爭合作工程,已如前述,則上訴人與鍾錦和並無契約關係存在,其受領系爭合作工程之款項,亦無不當得利,鍾錦和亦無為上訴人無因管理可言,是鍾錦和之繼承人即被上訴人劉碧淑依系爭合作契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合作工程之款項2588萬2363元,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關於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及鍾錦和之系爭執行名義債權,是否已因抵銷而消滅?被上訴人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有無理由?部分,經查:
㈠系爭合作工程之工程款,由合作之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分配95
%,上訴人分配5%。而系爭合作工程中如附表一所列之工程,其中除編號13、18、22、32、33、35、36、38、40、41、42等11件工程外(該11件工程款經原審判決不得請求確定,下稱系爭11件工程),其餘編號之工程,合作之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已完工,各工程所領得之工程款如該表「業主函復之工程款結算金額」欄所示,合計3999萬4562元;另附表二係未完工之工程,除其中編號1、3、4等3件工程外(該3件工程款經原審判決不得請求確定),編號2之工程,合作之被上訴人協志公司施作部分經業主估驗工程款為303萬4547元;及附表三編號3之378萬5713元亦屬於工程款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堪予採信,業如前述。足見上訴人就上述工程款,應依系爭合作契約約定給付被上訴人協志公司百分之95之工程款。查上開工程款合計為4681萬4822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其百分之95為4447萬4081元。另上訴人自承關於附表四之保固金,應退還被上訴人協志公司302萬0126元(見原審卷㈣第293頁)。故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工程款及保固金為4749萬4207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堪予認定。
㈡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
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544條、第22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志公司所成立之系爭合作契約性質上類似屬於委任關係,為兩造所不爭,已如前述,自有上開規之適用。查上訴人承攬屏東縣九如鄉公所定作之系爭屏東九如工程,合作之被上訴人協志公司未依約施作(應於98年7月22日開工,於98年9月1日完工),致上訴人遭屏東縣九如鄉公所於99年3月31日列為不良廠商,被停權1年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堪予採信,亦如前述。是上訴人主張其因可歸責於合作之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事由,致受有遭停權1年之營業損失,應堪認定。上訴人主張伊因遭停權1年而無法標取公共工程之營業損失,依國稅局核定之96年至98年度營業淨利平均計算為1369萬6,269元,被上訴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查上訴人經國稅局核定之營業淨利,96年度為1312萬5304元、97年度為1034萬1048元、98年度為1762萬2454元,有國稅局核定書附卷可稽(原審卷㈤第
149-151頁)。上訴人主張其一年之營業損失為該三年營業淨利之平均即1369萬6269元,尚堪採信。合作之被上訴人協志公司雖主張上訴人與有過失,請求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云云。惟查上訴人與合作之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合作承攬工程,係約定由合作之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以上訴人之牌照投標,由上訴人出名承攬系爭合作工程,而由合作之被上訴人協志公司負責施作,此項合作關係自始未曾變動,已如前述,足見依其間之約定,被上訴人協志公司應負完全施作之義務,上訴人並無施作之義務,亦即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就系爭屏東九如工程應負完全施作之義務,上訴人並無施作之義務,被上訴人協志公司既故意不為施作,造成上訴人營業上之損害,即應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就此營業上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並無過失可言,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主張上訴人與有過失,請求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云云,自不足採。是上訴人得向合作之被上訴人協志公司請求停權1年之損害賠償金額為1369萬6269元,上訴人主張以此債權與其應給付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工程款抵銷,即有理由。
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協志公司由其實際負責人鍾錦和另向上
訴人借貸203萬5150元及132萬5800元未還,不在被上訴人所自承之1716萬8295元借貸內等情,並提出帳冊二張為證(上證3、4,本院卷㈠第61、62頁),被上訴人對借貸203萬5150元及該帳冊並未為爭執,堪予採信,上訴人主張以此借款債權與其應給付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工程款抵銷,即有理由,至關於借貸132萬5800元部分,業經被上訴人於原審否認(見原審卷㈤141頁、卷㈥32-32頁),上訴人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另上訴人主張附表一編號5之工程因被上訴人協志公司逾期完工被處違約金及罰款共26萬2029元,已由上訴人支付,應由被上訴人協志公司負責等情,業據其提出定作人屏東縣霧台鄉公所出具之收據為證(上證6,本院卷㈠第66頁),堪予採信,上訴人主張以此債權與其應給付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工程款抵銷,亦有理由。至上訴人主張附表一編號5之工程有鑑定費10萬元,已由上訴人支付,應由被上訴人協志公司負責云云,雖提出鑑定費收據為證(上證5,本院卷㈠第63-65頁),惟為被上訴人協志公司所否認,從該鑑定費收據之記載亦無從知悉係何項工程之費用,上訴人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其亦主張抵銷,自無理由。㈣上訴人主張其為合作之被上訴人協志公司支出瀝青及工程材
料費共計4882萬9518元,可與其應給付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工程款抵銷云云,查被上訴人就其中之225萬5712元工程材料費部分不爭執,上訴人就此部分主張抵銷,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亦已同意扣款,尚無不合。惟就其餘4657萬3806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瀝青材料費則為被上訴人協志公司所否認,而上訴人所舉之證人王銘堂、 王紫焙 、蔡舜賢之證述(見原審卷㈤第93~95、129~130頁),僅能證明上訴人曾向其等購買砂石及瀝青,並送至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位在大寮之瀝青廠,並無法證明該砂石及瀝青價值有4657萬3806元,更不能證明上訴人何以送該砂石及瀝青予被上訴人協志公司,其權利義務關係為何,是上訴人主張其對被上訴人協志公司有瀝青材料費4657萬3806元債權,可與其應給付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工程款抵銷云云,即不足採。
㈤綜上所述,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工程款及保固
金為4749萬4207元,而上訴人得主張抵銷扣款之金額為①遭停權1年之損害賠償金額1369萬6269元,②借款債權1716萬8
295元、及203萬5150元,③代墊工程材料款225萬5712元,④附表一編號5之工程逾期完工被處違約金及罰款26萬2029元,經抵銷扣款結果,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之工程款及保固金為1207萬6752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而系爭執行名義債權算至100年9月7日兩造同意抵銷而消滅債權時點,合計本息為640萬元(詳附表五所載),被上訴人協志公司主張以上訴人應給付之工程款1207萬6752元抵銷系爭執行名義債權640萬元,即有理由。而系爭執行名義債權經抵銷後,既已消滅,則被上訴人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十、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對其之系爭執行名義債權已因抵銷而消滅,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另被上訴人劉碧淑依系爭合作契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合作工程之款項2588萬2363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劉碧淑此部分之訴。
十一、本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毋庸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十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蘇姿月法官張國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佳蓉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
┌─┬───┬────────────┬───────┬───────┬──────┬──────┬──────┐│編│被上訴│工程名稱│被上訴人主張之│上訴人主張之工│業主函覆之工│系爭刑案判決│備註││號│人自為│(【】內為業主即定作人)│工程款金額│程款金額│程款結算金額│附表一編號││││之編號│││││││├─┼───┼────────────┼───────┼───────┼──────┼──────┼──────┤│1│97-124│(97)屏41線養護道路改善│3,496,521元│3,321,704元│3,496,521元│440│││││工程【屏東縣政府】││││││├─┼───┼────────────┼───────┼───────┼──────┼──────┼──────┤│2│97-125○里○鄉○○村○道路改善工│3,760,000元│3,772,780元│3,760,000元│442│與附表四編號││││程【屏東縣里港鎮公所】│││││82同一工程│├─┼───┼────────────┼───────┼───────┼──────┼──────┼──────┤│3│97-135│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屏東│1,018,343元│1,023,755元│1,018,343元│445│與附表四編號││││縣南州鄉公所】│││││81同一工程│├─┼───┼────────────┼───────┼───────┼──────┼──────┼──────┤│4│97-138│瑪家鄉道路養護及改善工程│3,130,000元│3,130,000元│3,130,000元│456│││││【屏東縣馬家鄉公所】││││││├─┼───┼────────────┼───────┼───────┼──────┼──────┼──────┤│5│97-139│霧台鄉道路養護改善工程【│2,149,000元│2,156,096元│2,149,000元│449│││││屏東縣霧台鄉公所】││││││├─┼───┼────────────┼───────┼───────┼──────┼──────┼──────┤│6│97-140│屏35線道路AC修復工程【屏│2,786,100元│2,827,756元│2,786,100元│455│││││東縣政府】││││││├─┼───┼────────────┼───────┼───────┼──────┼──────┼──────┤│7│00-000○○○鎮○○里○○○路○段│770,202元│829,241元│770,202元│446│與附表四編號││││128巷等道路改善工程【高│││││76同一工程││││雄縣岡山鎮公所】││││││├─┼───┼────────────┼───────┼───────┼──────┼──────┼──────┤│8│97-153│南州糖廠觀光景點週邊道路│252,830元│2,748,466元│252,830元│461│││││交通改善工程(崁頂鄉南州│││││││││鄉)【屏東縣政府】││││││├─┼───┼────────────┼───────┼───────┼──────┼──────┼──────┤│9│00-000○○○鎮○○○路道路改善工│1,269,000元│1,284,750元│1,269,000元│465│與附表四編號││││程【高雄縣岡山鎮公所】│││││102同一工程│││││││││。│││││││││本院102上訴│││││││││58號刑案判決│││││││││確定之工程。│├─┼───┼────────────┼───────┼───────┼──────┼──────┼──────┤│10│98-006│(98)○○○鄉○○村○路│657,802元│657,802元│657,802元│467│││││改善工程【屏東縣政府】││││││├─┼───┼────────────┼───────┼───────┼──────┼──────┼──────┤│11│98-007│聯外道路路面整修工程【臺│2,340,000元│2,325,000元│2,340,000元│466│││││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南部採購中心】││││││├─┼───┼────────────┼───────┼───────┼──────┼──────┼──────┤│12│98-008│加祿村下北昌坑農路工程【│450,000元│451,427元│450,000元│468│││││屏東縣枋山鄉公所】││││││├─┼───┼────────────┼───────┼───────┼──────┼──────┼──────┤│13│00-000○○○鄉○○村○○街○路面│235,000元│未完成│235,000元│469│一審判決被上││││改善工程【高雄縣茄定鄉公│││││訴人敗訴確定││││所】││││││├─┼───┼────────────┼───────┼───────┼──────┼──────┼──────┤│14│98-012│壽元村壽元段農路改善工程│239,000元│240,077元│239,000元│473│││││【屏東縣南州鄉公所】││││││├─┼───┼────────────┼───────┼───────┼──────┼──────┼──────┤│15│98-013│溪州村營安路巷道工程【屏│313,595元│315,018元│313,595元│475│││││東縣南州鄉公所】││││││├─┼───┼────────────┼───────┼───────┼──────┼──────┼──────┤│16│00-000○○○區○○○路面改善工程│1,071,971元│1,071,941元│1,071,971元│474│││││【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7區管理處】││││││├─┼───┼────────────┼───────┼───────┼──────┼──────┼──────┤│17│00-000○○○鄉○○道路整修改善工│829,000元│832,379元│829,000元│476│││││程【高雄縣田寮鄉公所】││││││├─┼───┼────────────┼───────┼───────┼──────┼──────┼──────┤│18│00-000○○○鄉○○路、海峰聯外道│1,124,122元│未完成│1,124,122元│472│一審判決被上││││路、仕峰南路等道路養護工│││││訴人敗訴確定││││程【高雄縣橋頭鄉公所】││││││├─┼───┼────────────┼───────┼───────┼──────┼──────┼──────┤│19│98-017│鳳山市○○路路面改善工程│319,360元│326,840元│319,360元│481│││││【高雄縣鳳山市公所】││││││├─┼───┼────────────┼───────┼───────┼──────┼──────┼──────┤│20│98-020│98年度南豐村道路改善工程│804,283元│806,352元│804,283元│477│││││【屏東縣新埤鄉公所】││││││├─┼───┼────────────┼───────┼───────┼──────┼──────┼──────┤│21│98-021│路竹鄉98年度市區道路養護│1,549,000元│1,527,386元│1,549,000元│482│││││工程【高雄縣路竹鄉公所】││││││├─┼───┼────────────┼───────┼───────┼──────┼──────┼──────┤│22│98-023│枋山村道路排水工程【屏東│423,942元│未完成│423,942元│478│一審判決被上││││縣枋山鄉公所】│││││訴人敗訴確定│├─┼───┼────────────┼───────┼───────┼──────┼──────┼──────┤│23│98-024│新興社區路面改善工程【屏│119,509元│119,509元│119,509元│489│││││東縣東港鎮公所】││││││├─┼───┼────────────┼───────┼───────┼──────┼──────┼──────┤│24│98-025│98年度市區道路養護計畫│1,140,000元│1,147,201元│1,140,000元│485│││││-098A07○○○鎮○○街○○巷│││││││││等市區道路改善工程【高雄│││││││││縣旗山鎮公所】││││││├─┼───┼────────────┼───────┼───────┼──────┼──────┼──────┤│25│00-000○○○鎮○○街路面改善工程│870,000元│873,680元│870,000元│495│││││【高雄縣美濃鎮公所】││││││├─┼───┼────────────┼───────┼───────┼──────┼──────┼──────┤│26│98-027│(98)屏東市○○里道路改│567,800元│581,923元│567,800元│490│││││善工程【屏東縣政府】│││原審誤為│││││││││5,671,800元│││├─┼───┼────────────┼───────┼───────┼──────┼──────┼──────┤│27│98-028│大寮鄉三隆中興江山後庄等│276,819元│299,787元│276,819元│484│││││村道路改善工程【高雄縣政│││││││││府】││││││├─┼───┼────────────┼───────┼───────┼──────┼──────┼──────┤│28│00-000○○○鎮○○里○○○里巷道│871,316元│843,258元│871,316元│486│││││道路改善工程【高雄縣政府│││││││││】││││││├─┼───┼────────────┼───────┼───────┼──────┼──────┼──────┤│29│98-030│98年度餉潭村及箕湖村道路│1,451,330元│1,458,858元│1,451,330元│487│││││改善工程【屏東縣新埤鄉公│││││││││所】││││││├─┼───┼────────────┼───────┼───────┼──────┼──────┼──────┤│30│98-031│大樹鄉水安、水寮及井腳村│1,060,837元│1,060,837元│1,060,837元│483│││││等村內道路改善工程【高雄│││││││││縣大樹鄉公所】││││││├─┼───┼────────────┼───────┼───────┼──────┼──────┼──────┤│31│00-000○○○鎮○○里巷道道路改善│629,000元│652,491元│629,000元│488│││││工程【高雄縣政府】││││││├─┼───┼────────────┼───────┼───────┼──────┼──────┼──────┤│32│98-033│旗山鎮溪洲及嶺口區道路改│419,000元│未完成│419,000元│491│一審判決被上││││善工程【高雄縣政府】│││││訴人敗訴確定│├─┼───┼────────────┼───────┼───────┼──────┼──────┼──────┤│33│98-035│榮華村屏40線旁巷道舖面工│245,000元│未完成│245,000元│493│一審判決被上││││程【屏東縣長冶鄉公所】│││││訴人敗訴確定│├─┼───┼────────────┼───────┼───────┼──────┼──────┼──────┤│34│98-036│榮華村信義路舖面改善工程│165,000元│166,200元│165,000元│無│││││【屏東縣長冶鄉公所】││││││├─┼───┼────────────┼───────┼───────┼──────┼──────┼──────┤│35│00-000○○○鎮○○里道路修繕工程│549,000元│未完成│549,000元│496│一審判決被上││││【高雄縣政府】│││││訴人敗訴確定│├─┼───┼────────────┼───────┼───────┼──────┼──────┼──────┤│36│98-038│(98○○○鄉○○路○○路│599,052元│未完成│599,052元│501│一審判決被上││││三段46巷普安路道路改善工│││││訴人敗訴確定││││程【屏東縣政府】││││││├─┼───┼────────────┼───────┼───────┼──────┼──────┼──────┤│37│98-039│西燕等村道路排水改善之零│2,288,758元│2,303,103元│2,288,758元│497│││││星工程【高雄縣燕巢鄉公所│││││││││】││││││├─┼───┼────────────┼───────┼───────┼──────┼──────┼──────┤│38│00-000○○○鎮○○里道路修繕工程│444,180元│未完成│444,180元│498│一審判決被上││││【高雄縣政府】│││││訴人敗訴確定│├─┼───┼────────────┼───────┼───────┼──────┼──────┼──────┤│39│98-042│佳冬鄉羌園排水上游改善工│1,454,000元│1,458,925元│1,454,000元│499│││││程【屏東縣政府】││││││├─┼───┼────────────┼───────┼───────┼──────┼──────┼──────┤│40│98-044│(98)崁頂鄉圍內村自行車│414,659元│未完成│414,659元│502│一審判決被上││││道旁農路改善工程【屏東縣│││││訴人敗訴確定││││政府】││││││├─┼───┼────────────┼───────┼───────┼──────┼──────┼──────┤│41│98-047│繁昌、繁華等村道路改善工│345,000元│未完成│345,000元│504│一審判決被上││││程【屏東縣長治鄉公所】│││││訴人敗訴確定│├─┼───┼────────────┼───────┼───────┼──────┼──────┼──────┤│42│98-056│樂仁路23巷前段及建國一路│606,321元│未完成│606,321元│512│一審判決被上││││140巷後段等路面水溝改善│││││訴人敗訴確定││││工程【高雄市苓雅區公所】││││││├─┼───┼────────────┼───────┼───────┼──────┼──────┼──────┤│43│00-000○○○鎮○○里○○街、宏中│1,492,517元│1,492,517元│1,492,517元│515│本院102上訴││││街等道路改善工程【高雄縣│││││58號刑案判決││││岡山鎮公所】│││││確定之工程│├─┼───┼────────────┼───────┼───────┼──────┼──────┼──────┤│44│98-064│新庄村南河農路工程【高雄│401,669元│415,000元│401,669元│518│││││縣杉林鄉公所】││││││├─┴───┼────────────┼───────┼───────┼──────┼──────┼──────┤│合計││50,503,838元││39,994,562元│││└─────┴────────────┴───────┴───────┴──────┴──────┴──────┘附表二:
┌─┬───┬────────────┬───────┬─────┬──────┬──────┬────────┐│編│被上訴│工程名稱│被上訴人主張已│上訴人主張│業主函覆之工│系爭刑案判決│備註││號│人編號│(【】內為業主即定作人)│施作之金額││程款估驗金額│附表一編號│││││││││││├─┼───┼────────────┼───────┼─────┼──────┼──────┼────────┤│1│97-096│高廠道路鋪設瀝青混凝土零│1,127,024元│未施工│1,227,024元│430│一審判決被上││││星工程【中油(股)公司】│││││訴人敗訴確定│├─┼───┼────────────┼───────┼─────┼──────┼──────┼────────┤│2│98-011│98年高雄縣鳥松鄉道路維護│3,034,547元│未施工│3,034,547元│471│││││暨改善工程(第二標)【高│││││││││雄縣鳥松鄉公所】││││││├─┼───┼────────────┼───────┼─────┼──────┼──────┼────────┤│3│98-018│98年度道路委外巡查及改善│1,142,342元│未施工│1,142,342元│480│一審判決被上││││工程(小港區等)【高雄市│││││訴人敗訴確定││││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4│98-019│98年度道路委外巡查及改善│1,344,148元│未施工│1,344,148元│479│一審判決被上││││工程(左營區等)【高雄市│││││訴人敗訴確定││││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合計││6,648,061元││└─────┴────────────┴───────┴────────────────────────────┘附表三:
┌─┬───┬────────────┬─────────┬─────────┬──────┬────┐│編│被上訴│工程名稱│被上訴人主張之金額│上訴人主張之金額│系爭刑案判決│備註││號│人編號│(【】內為業主即定作人)│││附表一編號││││││││││├─┼───┼────────────┼─────────┼─────────┼──────┼────┤│1│302│94年度高雄園區道路改善工│保固金74,700元│保固金74,700元│251│││││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2│97-007│泵室往南展館道路改善工程│保固金200,000元│保固金200,000元即│387│││││【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定存單200,00元在協││││││三核能】││志公司│││├─┼───┼────────────┼─────────┼─────────┼──────┼────┤│3│97-147│潮州鎮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工程款3,785,713元│工程款3,785,713元│459│││││二)【屏東縣潮州鎮公所】││,扣除借款、利息、││││││││借牌費5%、履約保證││││││││金利息後為983,829││││││││元(卷四P281)│││├─┼───┼────────────┼─────────┼─────────┼──────┼────┤│4│97-057│玉成里公成路、大成路等路│保固金28,221元│保固金28,221元│412│││││面改善工程【屏東市公所】│││││├─┼───┼────────────┼─────────┼─────────┼──────┼────┤│5│97-126○里○鄉○○路○道路改善工│工程款、空污費共│入款金額2,528,903│443│││││程【屏東縣里港鄉公所】│2,528,903元│元│││├─┼───┼────────────┼─────────┼─────────┼──────┼────┤│6│98-048│瑞光路三段附近巷道AC工程│1.工程款110,000元│入款金額110,220元│507│││││【屏東市公所】│2.空污費220元││││├─┼───┼────────────┼─────────┼─────────┼──────┼────┤│7│98-054│和興里和興103號後巷路面│1.工程款265,000元│入款金額266,117元│513│││││改善工程【屏東市公所】│2.空污費1,117元││││├─┼───┼────────────┼─────────┼─────────┼──────┼────┤│8│224○○○鎮○○里○號道路(久│保固金63,550元│保固金63,550元│193│││││和路至寶米路)開闢工程第││││││││一期計畫一式【高雄縣岡山││││││││鎮公所】│││││├─┼───┼────────────┼─────────┼─────────┼──────┼────┤│9│97-056│佳冬公園至四塊厝道路AC工│保固金16,050元│保固金16,050元│411│││││程【屏東縣佳冬鄉公所】│││││├─┼───┼────────────┼─────────┼─────────┼──────┼────┤│10│97-082│後庄村後庄路16巷道路改善│保固金13,950元│保固金13,950元│424│││││工程【屏東縣九如鄉公所】││尚未退還│││││││││││├─┼───┼────────────┼─────────┼─────────┼──────┼────┤│11│97-071│昌隆村西昌路改善工程【屏│1.保固金29,094元│1.保固金29,094元│419││││97-072│東縣佳冬鄉公所】│2.保固金29,082元│2.保固金29,082元│││││97-080││3.保固金56,760元│3.保固金56,760元│││├─┼───┼────────────┼─────────┼─────────┼──────┼────┤│12│97-028│97年彌陀鄉市區道路設施費│保固金34,470元│保固金34,470元│399│││││養護改善工程(第二次)【││││││││高雄縣彌陀鄉公所】│││││├─┼───┼────────────┼─────────┼─────────┼──────┼────┤│13│97-055│東寧村140巷道路改善工程│保固金36,838元│保固金36,838元│410│││││【屏東縣九如鄉公所】││尚未退還│││├─┼───┼────────────┼─────────┼─────────┼──────┼────┤││97-159│56號碼頭場地坑洞AC填補工│保固金11,461元│保固金支票11,461元│451│與附表四││14││程【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在協志公司,未兌現││編號63重││││】││││複請求│├─┼───┼────────────┼─────────┼─────────┼──────┼────┤│15│97-134│三共里三○路○鎮○道路改│保固金30,500元│保固金30,500元│365│││││善工程【屏東縣潮州鎮公所││尚未退還││││││】│││││├─┼───┼────────────┼─────────┼─────────┼──────┼────┤│16│96-133│大同羌園地區道路改善工程│保固金39,840元│保固金39,840元│447│││││【屏東縣佳冬鄉公所】│││││├─┼───┼────────────┼─────────┼─────────┼──────┼────┤│17│96-156│核三廠區道路修繕工程【臺│保固金120,000元│保固金120,000元即│377│││││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核││定存單120,000元在││││││能】││協志公司│││├─┼───┼────────────┼─────────┼─────────┼──────┼────┤│合│││7,475,469元│││││計│││││││││││││││└─┴───┴────────────┴─────────┴─────────┴──────┴────┘附表四:
┌──┬───┬────────────┬──────┬─────┬──────┬──────┐│編號│被上訴│工程名稱│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主張│系爭刑案判決│備註│││人編號│(【】內為業主即定作人)│之保固金│之保固金│附表一編號││││││││││├──┼───┼────────────┼──────┼─────┼──────┼──────┤│1│428│95年度全市○區○○○○○路│326,400元│326,400元│283│││││面改善工程(第四標)【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2│242│東西燕、瓊林村道路排水改│15,018元│15,018元│212│││││善工程【高雄縣燕巢鄉公所││││││││】│││││├──┼───┼────────────┼──────┼─────┼──────┼──────┤│3│245│安招、南燕、橫山村道路改│12,959元│12,929元│203│││││善工程【高雄縣燕巢鄉公所││││││││】│││││├──┼───┼────────────┼──────┼─────┼──────┼──────┤│4│453○○○鄉○○路○路面整修工│35,400元│35,400元│291│││││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5│454│三隆村大寮段1035-1地號排│2,060元│2,060元│290│││││水溝工程【高雄縣岡山鎮公││││││││所】│││││├──┼───┼────────────┼──────┼─────┼──────┼──────┤│6│472│三隆村昌隆街48號等道路整│3,691元│3,691元│294│││││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7│469│潮寮村潮寮路23-46號等道│10,380元│10,380元│292│││││路及排水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8│470│昭明村鳳林一路300巷等道│17,780元│17,780元│293│││││路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9│97-053│三隆村立隆街127號道路整│6,580元│6,580元│408│││││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業主尚未退││││││】││還│││├──┼───┼────────────┼──────┼─────┼──────┼──────┤│10│97-059│福德路等路面改善工程【高│25,000元│25,000元│414│││││雄縣茄萣鄉公所】│││││├──┼───┼────────────┼──────┼─────┼──────┼──────┤│11│00-000○○○鄉○○路○○○巷、245巷│15,958元│15,958元│407│││││、廣澤路、漁港一路損壞道││││││││路改善工程【高雄縣梓官鄉││││││││公所】│││││├──┼───┼────────────┼──────┼─────┼──────┼──────┤│12│00-000○○○鄉○○路路面改善工程│16,500元│16,500元│405│││││【高雄縣永安鄉公所】│││││├──┼───┼────────────┼──────┼─────┼──────┼──────┤│13│424│楓林道路舖設柏油工程【屏│17,077元│17,077元│284│││││東縣獅子鄉公所】│││││├──┼───┼────────────┼──────┼─────┼──────┼──────┤│14│493│會社村鳳林三路344巷57號│2,980元│2,980元│299│││││前廣場地坪整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15│471│中庄後庄等村道路排水整修│10,980元│10,980元│295│││││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16│491│中興村文化一巷排水溝整建│12,980元│12,980元│298│││││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17│492│會社村鳳林三路247巷等道│2,980元│2,980元│297│││││路整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18│301│獸醫系館等週邊道路改善工│46,450元│46,450元│252│││││程【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上訴人負││││││││責修補瑕疵││││││││)│││├──┼───┼────────────┼──────┼─────┼──────┼──────┤│19│235│93年度內門鄉瑞山等四村農│42,164元│42,164元│206│││││路改善及維護工程【高雄縣││業主尚未退││││││政府】││還│││├──┼───┼────────────┼──────┼─────┼──────┼──────┤│20│553│永芳村永芳路51號前等道路│6,580元│6,580元│310│││││整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21│96-047│環灣道路CH04標AC密級配舖│316,359元│316,359元│339│││││設工程【交通部觀光局 大鵬 ││││││││灣國家風景區】│││││├──┼───┼────────────┼──────┼─────┼──────┼──────┤│22│97-095│林園鄉港嘴村、潭頭村、西│26,200元│26,200元│429│││││溪村等村內道路改善工程【││││││││高雄縣林園鄉公所】│││││├──┼───┼────────────┼──────┼─────┼──────┼──────┤│23│96-123│96年度道路維修工程【經濟│52,598元│52,598元│366│││││部工業局大發工業區服務中││││││││心】│││││├──┼───┼────────────┼──────┼─────┼──────┼──────┤│24│96-067│廣福村興隆路道路排水改善│28,499元│28,499元│343│一審判決被上││││工程【高雄縣高樹鄉公所】││(因有損壞││訴人敗訴確定││││││,業主自行││││││││修繕,已全││││││││額扣抵)│││├──┼───┼────────────┼──────┼─────┼──────┼──────┤│25│96-026│潮寮路47號前道路工程【高│6,380元│6,380元│328│││││雄縣大寮鄉公所】│││││├──┼───┼────────────┼──────┼─────┼──────┼──────┤│26│548│(95)佳興部落至舊武潭部│74,700元│74,700元│314│││││落聯絡道路改善工程【屏東││││││││縣政府】│││││├──┼───┼────────────┼──────┼─────┼──────┼──────┤│27│96-038│內坑村內坑路145-3號前道│5,700元│5,700元│333│││││路整修等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28│539│內坑村六和路26巷排水溝工│38,980元│38,980元│311│││││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29│96-037│翁園村翁園路道路等工程【│2,980元│2,980元│332│││││高雄縣大寮鄉公所】│││││├──┼───┼────────────┼──────┼─────┼──────┼──────┤│30│554│安招西燕村等路面排水改善│45,800元│45,800元│317│││││工程【高雄縣燕巢鄉公所】││未提出退還││││││││申請│││├──┼───┼────────────┼──────┼─────┼──────┼──────┤│31│96-043│內坑村內坑路110-1號前道│2,580元│2,580元│336│││││路整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32│96-044│三隆村明隆街2巷等路面改│2,780元│2,780元│337│││││善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33│96-045│中庄路等道路整修工程【高│2,380元│2,380元│338│││││雄縣大寮鄉公所】│││││├──┼───┼────────────┼──────┼─────┼──────┼──────┤│34│96-054│開封街等道路工程【高雄縣│2,500元│2,500元│340│││││大寮鄉公所】│││││├──┼───┼────────────┼──────┼─────┼──────┼──────┤│35│96-061│永芳村進學路216號前道路│4,750元│4,750元│341│││││整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36│96-062│新厝林內檔土牆等工程【高│9,202元│9,202元│342│││││雄縣大寮鄉公所】│││││├──┼───┼────────────┼──────┼─────┼──────┼──────┤│37│96-106│永芳村鳳林三路485巷路面│3,380元│3,380元│357│││││整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38│96-103│大寮村大明街等道路工程【│8,780元│8,780元│354│││││高雄縣大寮鄉公所】│││││├──┼───┼────────────┼──────┼─────┼──────┼──────┤│39│96-105│溪寮路106號前道路工程【│4,980元│4,980元│356│││││高雄縣大寮鄉公所】│││││├──┼───┼────────────┼──────┼─────┼──────┼──────┤│40│96-107│中庄村承德街等道路工程【│4,980元│4,980元│358│││││高雄縣大寮鄉公所】│││││├──┼───┼────────────┼──────┼─────┼──────┼──────┤│41│96-102│新厝光明路一段等道路工程│11,840元│11,840元│353│││││【高雄縣大寮鄉公所】│││││├──┼───┼────────────┼──────┼─────┼──────┼──────┤│42│552│大樹鄉小坪、龍目、大樹、│82,442元│82,442元│315│││││檨腳、興山及和山等村內道││││││││路排水改善工程【高雄縣大││││││││樹鄉公所】│││││├──┼───┼────────────┼──────┼─────┼──────┼──────┤│43│96-104│中庄村民安街等道路工程【│7,980元│7,980元│355│││││高雄縣大寮鄉公所】│││││├──┼───┼────────────┼──────┼─────┼──────┼──────┤│44│96-108│仁德路一段55號旁路面改善│8,580元│8,580元│359│││││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45│96-116│上寮路12號等道路工程【高│3,580元│3,580元│361│││││雄縣大寮鄉公所】│││││├──┼───┼────────────┼──────┼─────┼──────┼──────┤│46│96-129│中庄村仁愛路道路工程【高│9,388元│9,388元│367│││││雄縣大寮鄉公所】│││││├──┼───┼────────────┼──────┼─────┼──────┼──────┤│47│96-118│內坑村內坑路108-51號後側│9,700元│9,700元│363│││││擋土牆新建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48│96-117│會社村鳳林三路373巷排水│8,780元│8,780元│362│││││溝新設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49│96-125│三隆村正隆街42號前圍牆整│8,198元│8,198元│364│││││建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50│96-160│三隆村光明路二段860巷道│6,980元│6,980元│375│││││路改善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51│96-161│三隆村佳隆街排水溝道路整│8,980元│8,980元│376│││││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52│97-001│63號碼頭D儲櫃區AC翻修工│28,004元│28,004元│386│││││程【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53│00-000○○○鄉○○路段○路面改善│19,580元│19,580元業│401│││││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主尚未退還│││├──┼───┼────────────┼──────┼─────┼──────┼──────┤│54│00-000○○○鄉○○○○○村○道路│15,580元│15,580元業│396│││││改善工程【高雄縣杉林鄉公││主尚未退還││││││所】│││││├──┼───┼────────────┼──────┼─────┼──────┼──────┤│55│97-042│路竹鄉97年度市區道路養護│31,580元│31,580元│404│││││工程【高雄縣路竹鄉公所】│││││├──┼───┼────────────┼──────┼─────┼──────┼──────┤│56│97-074│(97)屏37○○○鄉○村段│80,440元│80,440元│421│││││挖掘道路改善工程【屏東縣││││││││政府】│││││├──┼───┼────────────┼──────┼─────┼──────┼──────┤│57│97-026│97年阿蓮鄉市區道路設施養│8,490元│8,490元業│398│││││護改善工程【高雄縣阿蓮鄉││主尚未退還││││││公所】│││││├──┼───┼────────────┼──────┼─────┼──────┼──────┤│58│00-000○○○鄉○○村巷道改善工程│25,285元│25,285元業│409│││││【屏東縣崁頂鄉公所】││主尚未退還│││├──┼───┼────────────┼──────┼─────┼──────┼──────┤│59│97-033│97年度道路委外巡查及改善│214,540元│214,540元│400│││││工程(左營區)【高雄市政││業主尚未退││││││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還│││├──┼───┼────────────┼──────┼─────┼──────┼──────┤│60│97-097│停車場內路面整修工程【臺│92,385元│92,385元即│431│││││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支票92,385││││││││元未兌現│││││││││││├──┼───┼────────────┼──────┼─────┼──────┼──────┤│61│97-037│97年度道路委外巡查及改善│236,600元│236,600元│402│││││工程(小港區)【高雄市政││業主尚未退││││││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還│││├──┼───┼────────────┼──────┼─────┼──────┼──────┤│62│97-105○路○鄉○○○○○路H1.H2│16,580元│16,580元│434│││││改善工程【高雄縣路竹鄉公││││││││所】│││││├──┼───┼────────────┼──────┼─────┼──────┼──────┤│63│97-159│56號碼頭場地坑洞AC填補工│11,461元│11,461元即│451│與附表三編號││││程【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支票11,461││14重複請求││││】││元未兌現│││├──┼───┼────────────┼──────┼─────┼──────┼──────┤│64│97-021│97年度AC路面補修工程(南│123,511元│123,511元│394│││││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業主尚未退││││││護工程處】││還│││├──┼───┼────────────┼──────┼─────┼──────┼──────┤│65│97-106│97年度中正四路等再生AC路│262,825元│262,825元│433│││││面改善工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66│97-132│香楊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27,245元│27,245元│452│││││屏東縣長冶鄉公所】│││││├──┼───┼────────────┼──────┼─────┼──────┼──────┤│67│00-00○○○鄉○○○○○村○道路路│16,480元│16,480元│463│││││面修復工程【高雄縣林園鄉││││││││公所】│││││├──┼───┼────────────┼──────┼─────┼──────┼──────┤│68│97-129│本鄉文賢、港埔村道路排水│17,920元│17,920元│441│││││等改善工程【高雄縣林園鄉││││││││公所】│││││├──┼───┼────────────┼──────┼─────┼──────┼──────┤│69│00-000○○○鄉○○路、復興街等道│53,862元│53,862元│457│││││路改善工程【屏東縣麟洛鄉││││││││公所】│││││├──┼───┼────────────┼──────┼─────┼──────┼──────┤│70│00-000○○○鄉○○路、民權路等道│53,659元│53,659元│437│││││路改善工程【屏東縣麟洛鄉││││││││公所】│││││├──┼───┼────────────┼──────┼─────┼──────┼──────┤│71│97-127│高樹地區道路改善工程【屏│26,400元│26,400元(│450│一審判決被上││││東縣高樹鄉公所】││因有毀壞,││訴人敗訴確定││││││業主自行修││││││││繕,已全額││││││││扣抵)│││├──┼───┼────────────┼──────┼─────┼──────┼──────┤│72│97-131│瑞光里巷道路面改善工程【│46,665元│46,665元│448│││││屏東市公所】│││││├──┼───┼────────────┼──────┼─────┼──────┼──────┤│73│00-000○○○鄉○○村○○路巷道路│28,191元│28,191元│460│││││面改善工程【屏東縣林邊鄉││││││││公所】│││││├──┼───┼────────────┼──────┼─────┼──────┼──────┤│74│00-000○○○鄉○○路道路改善工程│190,749元│190,749元│438│││││【屏東縣長冶鄉公所】│││││├──┼───┼────────────┼──────┼─────┼──────┼──────┤│75│00-000○○○鄉○○○○道路修補工程│24,965元│24,965元│393│││││【高雄縣梓官鄉公所】│││││├──┼───┼────────────┼──────┼─────┼──────┼──────┤│76│00-000○○○鎮○○里○○○路○段│23,370元│23,370元業│446│與附表一編號││││128巷等道路改善工程【高││主尚未退還││7同一工程││││雄縣岡山鎮公所】│││││├──┼───┼────────────┼──────┼─────┼──────┼──────┤│77│97-126○里○鄉○○路○道路改善工│76,000元│76,000元│443│與附表三編號││││程【屏東縣里港鄉公所】││││5同一工程│├──┼───┼────────────┼──────┼─────┼──────┼──────┤│78│97-128│(97)屏39線道路改善工程│58,060元│58,060元│453│││││【屏東縣政府】│││││├──┼───┼────────────┼──────┼─────┼──────┼──────┤│79│97-156│鹽埔鄉道路養護改善工程【│145,500元│145,500元│462│││││屏東縣鹽埔鄉公所】││業主尚未退││││││││還│││├──┼───┼────────────┼──────┼─────┼──────┼──────┤│80│97-141│建功村番仔角至千三道路改│31,509元│31,509元│454│││││善工程【屏東縣政府】│││││├──┼───┼────────────┼──────┼─────┼──────┼──────┤│81│97-135│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屏東│30,550元│30,550元業│445│與附表一編號││││縣南州鄉公所】││主尚未退還││3同一工程│├──┼───┼────────────┼──────┼─────┼──────┼──────┤│82│97-125○里○鄉○○村○道路改善工│112,800元│112,800元│442│與附表一編號││││程【屏東縣里港鄉公所】││業主尚未退││2同一工程││││││還│││├──┼───┼────────────┼──────┼─────┼──────┼──────┤│83│97-089│過溪村光華路一街路面整修│8,980元│8,980元業│426│││││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主尚未退還│││├──┼───┼────────────┼──────┼─────┼──────┼──────┤│84│97-112│大○○○區○○路○道路代│50,000元│50,000元│436│││││修工程【經濟部工業局大發││││││││工業區服務中心】│││││├──┼───┼────────────┼──────┼─────┼──────┼──────┤│85│97-083│第三~五貨櫃中心聯外道路│52,949元│52,949元│425│││││AC路面翻修工程【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86│97-027│高廠道路舖設瀝青混凝土工│116,014元│116,014元│397│││││程【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退還││││││││申請│││├──┼───┼────────────┼──────┼─────┼──────┼──────┤│87│00-000○○○鄉○○○路○○○巷○○號│13,700元│13,700元業│389│││││前廣場路面整修工程【高雄││主尚未退還││││││縣大寮鄉公所】│││││├──┼───┼────────────┼──────┼─────┼──────┼──────┤│88│00-000○○○鎮○○路○段道路改善│19,437元│19,437元│439│││││工程【屏東縣潮州鎮公所】│││││├──┼───┼────────────┼──────┼─────┼──────┼──────┤│89│97-146│潮州鎮市區道路改善工程(│157,809元│157,809元│458│││││一)【屏東縣潮州鎮公所】│││││├──┼───┼────────────┼──────┼─────┼──────┼──────┤│90│97-147│潮州鎮市區道路改善工程(│156,072元│156,072元│459│與附表三編號││││二)【屏東縣潮州鎮公所】││││3同一工程│├──┼───┼────────────┼──────┼─────┼──────┼──────┤│91│97-011│97年度5-1道路路面改善及│92,284元│92,284元│391│││││4-1道路標線重繪工程【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92│00-000○○○鄉村里○○道路改善工│69,349元│69,349元│444│││││程【屏東縣萬丹鄉公所】│││││├──┼───┼────────────┼──────┼─────┼──────┼──────┤│93│97-008│農園系等系館週邊道路改善│116,969元│116,969元│388│││││工程【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被上訴人僅│因有毀壞,│││││││請求111,969│需要修繕,│││││││元)│保固金全額││││││││抵銷│││├──┼───┼────────────┼──────┼─────┼──────┼──────┤│94│97-035│昭明村鳳林一路34巷道路、│18,980元│18,980元業│403│││││觀音寺地坪及過溪村媽祖宮││主尚未退還││││││地坪工程【大寮鄉公所】│││││├──┼───┼────────────┼──────┼─────┼──────┼──────┤│95│97-050│(97)內埔鄉大新村新生國│16,701元│16,701元業│406│││││小旁及義亭村振興路1-9號││主尚未退還││││││道路改善工程【屏東縣政府││││││││】│││││├──┼───┼────────────┼──────┼─────┼──────┼──────┤│96│97-058│楓港叉路口中央分向島打除│33,985元│33,985元業│413│││││改善工程【交通部公路總局││主尚未退還││││││第三區養護工程處】│││││├──┼───┼────────────┼──────┼─────┼──────┼──────┤│97│97-107│97○○○區○○○○路面改│21,580元│21,580元│435│││││善工程【高雄縣湖內鄉公所││││││││】│││││├──┼───┼────────────┼──────┼─────┼──────┼──────┤│98│00-000○○○鄉○○○○道路維護暨改│186,948元│186,948元│415│││││善工程(第三標)【高雄縣││業主尚未退││││││鳥松鄉公所】││還│││├──┼───┼────────────┼──────┼─────┼──────┼──────┤│99│00-000○○○鎮○○街道路改善工程│65,700元│65,700元業│432│││││【高雄縣岡山鎮公所】││主尚未退還│││├──┼───┼────────────┼──────┼─────┼──────┼──────┤│100│97-138│瑪家鄉道路養護及改善工程│93,900元│93,900元業│456│││││【屏東縣瑪家鄉公所】││主尚未退還│││├──┼───┼────────────┼──────┼─────┼──────┼──────┤│101│98-002│長安里光復路358巷等路面│14,550元│14,550元│464│││││改善工程【屏東市公所】│││││├──┼───┼────────────┼──────┼─────┼──────┼──────┤│102│00-000○○○鎮○○○路道路改善工│38,070元│38,070元業│465│與附表一編號││││程(098A060)【高雄縣岡││主尚未退還││9同一工程。││││山鎮公所】││││本院102上訴││││││││58號刑案判決││││││││確定之工程│├──┼───┼────────────┼──────┼─────┼──────┼──────┤│103│98-009│隆昌里路面工程【高雄市楠│10,598元│10,598元業│470│││││梓區公所】││主尚未退還│││├──┼───┼────────────┼──────┼─────┼──────┼──────┤│104│98-034│康定街20巷等路面AC工程【│6,450元│6,450元業│494│││││屏東市公所】││主尚未退還│││├──┼───┼────────────┼──────┼─────┼──────┼──────┤│105│98-048│瑞光路三段附近巷道AC工程│3,300元│3,300元業│507│││││【屏東市公所】││主尚未退還│││├──┼───┼────────────┼──────┼─────┼──────┼──────┤│106│00-000○○○鎮○○街路面改善工程│17,400元│17,400元業│495│││││【高雄縣美濃鎮公所】││主尚未退還│││├──┼───┼────────────┼──────┼─────┼──────┼──────┤│107│98-006│(98)○○○鄉○○村○路│19,470元│19,470元│467│││││改善工程【屏東縣政府】│││││├──┼───┼────────────┼──────┼─────┼──────┼──────┤│108│98-054│和興里和興103號後巷路面│7,950元│7,950元業│513│││││改善工程【屏東市公所】││主尚未退還│││├──┼───┼────────────┼──────┼─────┼──────┼──────┤│109│98-024│新興社區路面改善工程【屏│3,585元│3,585元未│489│││││東縣東港鎮公所】││提出退還申││││││││請│││├──┼───┼────────────┼──────┼─────┼──────┼──────┤│110│57│大寮鄉中庄、前庄、上寮等│26,553元│26,553元業│75│││││村道路工程【高雄縣政府】││主尚未退還│││├──┼───┼────────────┼──────┼─────┼──────┼──────┤│合計│││5,026,422元││││└──┴───┴────────────┴──────┴─────┴──────┴──────┘附表五:支票明細┌──┬──────┬────┬─────┬────┬──────┬──────────┐│編號│票面金額│發票人│票據號碼│發票日│提示日│自提示日起至100年9││││││││月7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1│2,500,000元│上霸營造│AGP0000000│97年11月│97年12月1日│413,400元││││有限公司││30日││(2,500,000×6%×││││││││2.756=413,400)│├──┼──────┼────┼─────┼────┼──────┼──────────┤│2│1,000,000元│同上│AGP0000000│97年12月│97年12月31日│160,620元││││││31日││(1,000,000×6%×││││││││2.677=160,620)│├──┼──────┼────┼─────┼────┼──────┼──────────┤│3│1,000,000元│富鈺企業│AA0000000│97年11月│97年12月1日│165,360元││││有限公司││30日││(1,000,000×6%×││││││││2.756=165,360)│├──┼──────┼────┼─────┼────┼──────┼──────────┤│4│1,000,000元│同上│AA0000000│97年12月│97年12月31日│160,620元││││││31日││(1,000,000×6%×││││││││2.677=160,620)│├──┼──────┼────┴─────┴────┴──────┼──────────┤│合計│5,500,000元││900,000元│├──┴──────┴──────────────────────┴──────────┤│本息合計6,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