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767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務人鄧有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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