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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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33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捌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債權人就債務人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丙○○向債權人給付。
三、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