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4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述煙
李慧如陳豐祿余文堂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0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5行關於「大陸成年車子間」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陸成年車手等人間」、同欄第7行關於「大胖姊間」之記載,應更正為「大胖姊及大陸成年車手等人間」、同欄內第9行關於「被告余文堂曾犯偽造文書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廖述煙曾犯偽造文書案件」,及同欄內第14行「被告余文堂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廖述煙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如上之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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