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 楊桂美吳俊廷 之繼.
吳欣穎 即吳俊廷之繼. 吳政宏 即吳俊廷之繼.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吳俊廷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4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2││├──┼──────────────┼──────────┼──────┼───┼────┼───┤│00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62││├──┼──────────────┼──────────┼──────┼───┼────┼───┤│005│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74││├──┼──────────────┼──────────┼──────┼───┼────┼───┤│006│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89││├──┼──────────────┼──────────┼──────┼───┼────┼───┤│007│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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