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月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月素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總表壹張、簽單收據貳張、簽單貳張、香港六合彩降倍規則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梁月素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以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張仔 」之人,就前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自民國100年1月間起至被查獲之100年2月10日止,多次趁香港六合彩及臺灣大樂透開獎之機會,於其住處,以邀集不特定賭客進行簽賭之方式,藉以從中牟取利益,是被告上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業已呈現反覆實施之意,且具有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應評價為集合犯,以一罪論。爰審酌被告前於86年間,已曾因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罰金銀元3,000元確定,並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卻仍不思悔改,再犯本罪,助長民眾不思努力卻以投機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風氣,危害社會善良秩序,並兼衡其犯本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經營之期間非長、獲利非鉅,教育及智識程度、經濟及生活條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扣案之簽單總表1張、簽單收據2張、簽單2張、香港六合彩降倍規則1張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警詢筆錄第2頁參見),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附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附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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