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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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2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64號上訴人利廣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茂 (董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6月20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6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