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救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救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黃麗雯
代 理 人  陳為元 律師
相 對 人  李陳瓊花
相 對 人 華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06年度板簡字
第163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1639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
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分會申請人審查表、專用委任狀
等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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