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五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等語。其陳述略稱:原告長期被被告連續恐嚇取財,身心飽受恐懼,且被告有借無還金額有二十萬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並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判決在案。茲原告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