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63號被告甲○○即聲請人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吳尚昆 律師
洪榮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220、8313、8351、860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9502、9523、9607、15350),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涉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5月12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之父親罹患腦中風、高血壓、高血脂,病情不見好轉,家父病況不輕,需人照料,且被告有固定住居所、職業,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本件之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茲查此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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