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吳居萬 被告游坤遑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應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7,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