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法字第16號聲請人 黃智鴻 住嘉義市○○街○○號
送達代收人 陳香姿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法人第3屆第14次董事會議議決變更章程之屬下機構,增列大埔美教會,屬下機構由86家增為87家,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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