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七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