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839號債權人 吳秀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瑞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以及請求標的之確切金額。
二、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839號債權人 吳秀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瑞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以及請求標的之確切金額。
二、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