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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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
上訴人 王品心
王彥博 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被上訴人 陳惠瓊
黃 盧素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宗淑媛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事項,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則該第三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見:本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五八九號判例)。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於上訴之備位聲明內求為改判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二千五百八十四萬元本息,但該聲明,上訴人於原審為訴之追加後已由原審以裁定駁回其追加之訴,上訴人提起抗告,復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且上訴人上述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事項,又不在原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則上訴人就此部分聲明逕行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難謂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