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531號
原   告  劉秀鳳
被   告  吳金鴦
       劉騰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10月25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630元,該通知已於106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有本院詢
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