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6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麗景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榮順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瑞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4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惟依其所提社區規約,並未約定利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第一項所示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