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邱詣棋 訴訟代理人 蔡瑋軒 律師
林冠佑 律師被告 梁振修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494號偽造文書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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