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65號原告史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凱文 訴訟代理人 王妙華 律師被告 李碩儒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
蔡穎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㈠兩造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以下事項:
⒈104年3月間出廠之賓士CLS500、排氣量約4663立方公分之車輛
,於108年2月間之殘值若干?每月租金若干?⒉如認上開事項可函詢相關機關或同業工(工)會,併陳報至少3家以上機關。
㈡兩造各收受對方陳報狀後,如有意見,應於7日內具狀表明。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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