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0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南港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清森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有福
陳麗芬
一、債務人蘇有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8,883元,及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蘇有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麗芬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