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六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
丙○○被告 趙樹賢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 律師
周文哲 律師 陳怡靜 被告丁○○兼右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己○○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一六一號三樓
乙○○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一六一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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