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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