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曹肇揆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伍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嗣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五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