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0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康勝男
陳鄭權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傷害致死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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