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宗義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28,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1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周佳佩法官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