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 林姝妤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蕭志明 、 吳信連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本件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變更登記)影本(聲請人漏未補正)。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