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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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9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大鎂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壹萬參仟貳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貳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