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31號
原   告 尊農水產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文
被   告  蔡東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肆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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