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2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育民陳玉華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97,524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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