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2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育民 、 陳玉華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97,524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